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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体说明
(一)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及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确保项目按期验收和结题,特制定本办法。
(二) 项目管理指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三)项目管理分为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和一般科技项目三类进行管理。
1、重大科技项目。财政科技拨款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重点科技项目。
(1)部省财政科技拨款总额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2)市级财政科技拨款总额15万元(含15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
3、一般项目。财政科技拨款总额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
(四) 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1、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立项的项目。
2、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3、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等应当回避。
4、监督检查与信用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接受项目组织单位及其委托的单位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5、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凡签订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都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五)本办法适用于由渭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各类部省科技项目的申报、协助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二、项目立项
(六)项目申请。  
1、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方面要求。如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和国籍等。
(2)创新能力方面的要求。应具有该领域和专业内较强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有为完成本项目所具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经济条件;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等;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科技研发投入比例;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的项目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3)管理方面的要求。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为实施该项目建立独立的台账。
(4)实施该项目所具备条件的要求。如实施该项目所具有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明、环保证明、特殊行业许可、企业资质、行业认证等相关资质。
(5)认证材料的要求。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出具认证材料的认证意见。
(6)申报项目的要求。①申请项目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划,符合科技项目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项目的申报指南及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②未验收或结题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得新申报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除外);③申报项目应具有科学、可行的实施计划、经济、技术指标及预期成果。
2、市科技局按照部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安排及时组织申报部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市科技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发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的时间、渠道及方式等。
3、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指导申请单位按照具体要求在线填报或填报纸质申请表格,分类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根据部省科技项目的相关申报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讨论、可行性评估及实地考察等程序后,择优推荐上报。
(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1、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讨论,筛选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2、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及项目管理人员成立项目论证小组(不少于5人)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3、对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对项目论证及实地考察应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做复议等明确结论,对结论为“需做复议”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申请资料重新报送并复审。
4、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及考察情况,市科技局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初步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
5、对通过审定后的项目在渭南市科技信息网发布项目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渭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八)合同签订。
1、根据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项目立项文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项目合同书,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项目合同中的经济、技术、社会效益及预期成果等指标,须与项目申报书保持基本一致;经费使用计划须符合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管理
(九)项目组织单位主要职责。
1、按合同规定划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3、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划拨。
(十)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按合同要求对立项的项目配套科技经费。
2、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5、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或结题,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等。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 
2、根据项目合同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3、接受项目组织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 
4、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等。
5、及时进行验收或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并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6、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须在醒目位置建立项目立项标志牌。
(十二)其他事项
1、项目执行期间,如遇到项目负责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组织单位。
2、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 
3、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明资料。
4、凡申请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根据检查审计的结果,收回结余财政资金。
5、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时,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结束前, 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6、 因弄虚作假、未开展实质性工作、超过合同期限一年、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等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将给予停止拨款、通报批评或撤消项目并追回资金等处理。
四、项目验收
(十三)验收说明。
1、由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获得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2、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取得的成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项目验收方式有会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
(1)会议验收是指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及现场考察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2)书面审核验收是指通过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4、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5、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应进行会议验收。
6、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1)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及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通过验收。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通过验收。
①任务和经济、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
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③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十四)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满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验收或结题申请,申请资料按照相关的具体要求准备;如不能如期验收须事先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2、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审查通过后上报项目组织单位,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
3、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实施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中期执行报告、验收资料等。
五、信用管理
(十五)归口管理部门信用管理。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行计划项目按其验收结题率、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及实施成效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做为确定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额的依据。
(十六)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信用管理。
1、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实施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成效及项目验收结题情况等内容的考核。
2、对在项目执行期满一年至两年内验收或结题的项目,在验收或结题两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项目。
3、对强行中止、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停止其申报科技项目,并将其记录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中。
4、对按期验收结题并取得重大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申报或支持。
六、相关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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